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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务致无辜者受伤,需要赔偿吗?

来源:知高教育

案例:李奶奶在去菜市场买菜途中,遇到两名在追捕一名小偷。在追捕小偷过程中,不小心将李奶奶撞倒在地,导致李奶奶骨折。李奶奶为此花费医疗费用一千余元。后来李奶奶向将他撞倒的索要赔偿。那么,在执行公务时给李奶奶造成损害,应该赔偿吗?法律解析:虽然是执行公务,但因此造成无辜者损伤仍需赔偿,所在的机关应该赔偿李奶奶医药费。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李奶奶因抓捕小偷,给自己造成了意外伤害,符合该法条的构成要件。我国相关法规还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给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李奶奶可以向执行公务所在的机关索赔,而不是本人。法条链接: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给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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