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治安案件 追诉时效 是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九十九条规定: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九十九条 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