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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负责人能否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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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负责人是不能被执行的。公司虽然可以设立分公司,但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应当由公司承担,因此分公司负责人是不能被执行的,民事责任是由主公司承担的,应当对主公司进行执行。作为一种特殊的企业主体形式,分公司不具有的法人资格,但却可以对外开展经营。由于分公司在经济与法律方面不具有性,分公司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均由总公司承担。对于总公司而言,分公司的法律地位相当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而分公司负责人则相当于部门经理。目前,我国公司法并未对分公司负责人的义务、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对分公司负责人的规制更多地散落在其他法律法规当中。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高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期限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察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

拓展资料:从上述规定可知,分公司在总公司或总公司下属其他分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将会面临被列为被执行人的风险。而一旦该分公司被采取高消费措施,分公司的负责人也会被高消费。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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