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知高教育。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开具哪种

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开具哪种

来源:知高教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向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此处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

1.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2.受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3.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额(如果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

一、公司的车辆过户到个人名下要缴税吗

公司的车过户到个人名下需要缴税。

公司的车属于公司的固定资产。如果变更到个人名下,属于变更固定资产所有权。变更固定资产需要缴税。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

1、从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论其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增收,不得抵口进项税。

2、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销售超过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销售未超过原值的,免征。

3、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zgia.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