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士官随配偶落户必须满2年:
1、符合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2、结婚满2年,是指自士官夫妻双方到结婚登记机关登记,并领取结婚证书之日起,至士官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止满2周年。
3、从结婚登记时间到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满2年,才能在配偶或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士官随配偶落户的办理条件:
1、现役军人(干部、士官)的配偶;
2、未成年子女;
3、无生活能力子女;
4、经师(旅)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可申请到军人所在地城镇地区落户。
三、士官随配偶落户的办理流程:
1、申请;
2、受理;
3、审核、审批;
4、办结。
四、士官随配偶落户的所需材料:
1、申请书;
2、师(旅)级以上政治工作部门批准家属随军手续;
3、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
4、年满十六周岁的,还需提供居民身份证;
5、配偶随军的需要提供《结婚证》;
6、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还应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书等合法稳定住所手续;
7、对于离婚批准未成年子女随军的,还应提供离婚手续和直接抚养子女的证明。 _
五、办理时限承诺:
1、符合申办条件,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2、符合提交材料齐全的,5个工作日;
3、符合办理流程的,15个工作日。
六、士官转业军人档案分的奖励计分:
1、平时奖励:
(1)个人嘉奖,每次计1分
(2)优秀士官人才奖,三、二、一等奖每次分别计4/8/12分;获特殊津贴的,计30分;
(3)个人三等功,每次计3分;
(4)个人二等功,每次计20分;
(5)个人一等功,每次计40分;
2、个人获得荣誉称号:
(1)大军区级单位政治部门授予的每次计50分;
(2)大军区级单位授予的每次计60分;
(3)总部授予的每次计70分;
(4)授予的每次计80分。
以上奖励累计计分
3、战时立功奖励:
(1)战时荣获个人三等功的,每次计20分;
(2)战时荣获个人二等功的,每次计40分;
(3)战时荣获个人一等功的,每次计80分;
(4)战时荣获个人荣誉称号的,每次计100分。
以上奖项累计计分。
七、奖励认定:
1、获得优秀士官人才奖的,退役士兵本人应具备受奖证书,同时档案中必须具备奖励通令;
2、获得上述其他奖励的,退役士兵本人档案中必须同时具备奖励登记报告表、奖励通令或命令等材料,或等平时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还应具备受奖证书和奖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二条 军官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士,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办理随军落户;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父母可以按照规定办理随子女落户。夫妻双方均为军人的,其子女可以选择父母中的一方随军落户。
军人服现役所在地发生变动的,已随军的家属可以随迁落户,或者选择将户口迁至军人、军人配偶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军人父母、军人配偶父母户籍所在地。
地方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及时高效地为军人家属随军落户办理相关手续。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