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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要约的限定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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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间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不得撤销情形】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第四百七十七条

【要约撤销】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一、收购要约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1、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也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

2、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3、

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向中国、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派出机构,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4、收购人依照前款规定报送符合中国规定的要约收购报告书及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相关文件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要约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在15日内,中国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的内容表示无异议的,收购人可以进行公告;中国发现要约收购报告书不符合法律、行规及相关规定的,及时告知收购人,收购人不得公告其收购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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