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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按照规范程序推进国有企业改制工作

来源:知高教育
第1种观点: 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程序:第一,成立改制工作组。拟改制国有企业成立由、经营管理人员、工会、职工代表组成的改制工作组,在改制工作组和企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企业改制的具体操作工作。第二,提出改制申请。由企业向提出改制申请,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及企业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同意企业改制及改制方式的批复意见。第三,改制预案的制定和初审。首先,选择改制方式,制定改制预案。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具体的改制形式,制定改制预案。预案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即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资债、人员、经营、效益等情况);改制模式(包括改制的主要思路,改制形式,按照规定可采取的人员安置办法,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理办法);实施步骤(包括从宣传发动到报批实施各阶段的日程安排)。其次,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在征求税务、工商、金融等相关部门对改制预案意见的基础上,将改制预案、资产评估报告书、拟破产企业的审计报告、职工名册、土地使用证原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由该部门对企业改制的基础条件、成本来源、改制形式等方面的可行性进行初审,然后将预案回复企业。国有企业改制注意事项:一是股东资格问题。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原国有企业自身不得作为该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应由原国有企业投资人或新的投资人作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对原国有企业吸收本企业职工(超过50人)入股改制为有限公司,可由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本企业工会,代表全体或部分职工作为公司投资主体行使股东或发起人职能;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社团法人、自然人均可作为改制企业的股东。二是注册资本问题。国有企业改制时,应对原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以净资产作为出资。对资产评估机构作出的资产评估报告,应经财政部门予以确认。如果吸收新的资金入股还应当提交法定验资机构的验资报告。非公司企业按照《公司法》改制为公司、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三是国有资产处置问题。国有企业在改制时,不得悬空银行及其他债权人债务。已为贷款设定抵押或质押财产的企业,其改制方案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对无法收回的债权和淘汰报废待处理的资产损失,由企业根据中介机构的落实情况、专业技术和司法等有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从净资产中核销;国有企业划拨土地的处置权、收益权归同级。四是债务问题。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为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原企业的债务由改制后有限公司承担;企业通过资产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债务由改制后的新设立公司承担。改制后的新设立公司是原企业法人资格的延续,原企业法人无须办理注销手续。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有企业改制流程是:1、经股东会议决议改制,并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2、制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并经审议通过;3、界定和核实资产;4、批准产权转让的进场交易;5、订立产权转让协议;6、办理相应的变更、注销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3种观点: 按照湖南、省的统一部署,我省国有企业除国防科工、烟草、银行、电信、铁路等几个特殊行业外,其它所有国有企业要在三年内,完成所有制成份从单一国有向国有控股、股份、混合、民营的多种经济成份制的转变,按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明晰的要求,重新组成适应市场经济的经营实体,简称为国企改制工作。通过笔者对我省一些先行国企改制的地市,如长沙、常德、邵阳等地区改制情况案例分析来看,地方在改制中的指导思想、引导方式、平台搭建、具体布置等方面都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从走访、调查和收集到一些案例资料分析,本人认为各地市在指导企业改制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不足之处表现为:重视指导改制内容,轻视规范改制程序。  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修正案中,首次将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写入国家根本大法。如何把依法治国精神贯彻到社会实际生活中,是实现法治国家关键所在。按法理学的观点,法的价值追求是公平、公正、秩序和效率的结合。法学届有句有名谚语,叫做没有程序的公正,就没有实体的公正。可见法治社会不仅重视实体上的公正,也重视程序上的公正。纵观世界法制建设健全的国家,特别是英美法系的国家,程序法和实体法都受到高度重视。由于受传统法治观念的影响,我国法制建设历来重实体,轻程序现象比较严重,以致于在执法过程中,不按程序办事,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如何从法的制定开始,就体现法的程序上的公正,是各级法律法规草拟、制定机构应当思考的问题。目前改制方面的法制建设已远远落后实际生活,如何科学规范改制方面的行为,已是迫在眉睫的事情。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一些先行改制地区,由于改制 程序不科学,甚至忽视操作程序的制定,从而引发了一些件发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改制正常推进,有损于良好的党群关系,有损于在老百姓心中公正形象。笔者认为:及时规范国有企业改制操作程序,已是刻不容缓的事情。  建议:  1 由省法制办牵头,联合、国资委、经委等部门,组成一个工作小组,对规范国有企业改制操作程序作一些前期调研;  2 规范的内容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2.1 明确改制主体范围。规范改制对象的主要评判指标和参照标准;明确哪些行业、企业属于必须改制对象,哪些行业、企业属于暂缓改制对象,哪些企业属于破产对象;明确改制对象的批次顺序;  2.2 明确改制程序的主要方式、步骤、环节和内容。本人认为,改制程序主要包括宣传发动、方案草拟公示、意见反馈、方案完善、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报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准、改制方案实施、改制成效评价等几个主要步骤;  2.3 明确改制程序的主要步骤工作时限和改制期间总时限;  2.4 规范中介机构和市场交易行为。对土地、设备设施、房屋等资产的清理、评估、价格谈判、交割形式,既要明确主体资格认定,又要明确工作程序规范;既要体现市场价值规律要求,又要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程序透明原则;  2.5 明确改制企业成效评价考核指标、考核步骤和考核期限。主要考核内容:改制后的企业是否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标准重新构造企业内部组织结构;考核改制过程中是否平稳过渡,是否出现过重大件;企业改制后,是否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等;  2.6 建立改制过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在改制过程中,侵害员工合法权益,使国有资产流失的单位和个人,明确惩罚程序;对借改制之机,,破坏社会安定团结的极少数人,明确制裁程序;对改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差错,给当事人提供合法的申诉渠道和其他自我救助办法;  3 改制程序草案出台后,要广泛征询有关专家学者的建议,吸收社会各界反馈的合理要求;  4 发布规范性的改制程序文件或行政规章;  5 对改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完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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