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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措施

来源:知高教育
第1种观点: 国企改制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现象的讨论,由“郎顾之争”为总爆发,可是这一讨论却总是被引导到“到底该不该改”、“流失有多严重”、“选择流失还是选择贬值”等等问题上。事实上,有一个关键的问题一直被有意无意地回避了,这就是国企改制中的法律缺位问题。 关于改革,一直有“摸着石头过河”的说法。应该说,不断地试错是人类进步的有效途径,因此“不争论”也是改革进行的保障。但是,“不争论”只能说是政治上的不争论、上的不争论。而在现代社会主义法制社会,法律是调整社会生活的重要工具,与等相比,法律更具有刚性。不断试错的改革和刚性的法律之间必然要出现强烈的冲突。这种冲突,有时候直接导致了一个社会层面的动荡。虽然冲突总是难免的,但法律界在改革进程中的缺位,应该说是冲突加剧的一个重要原因。 回顾改革开放的二十多年,我们可以看到,改革进程中法律的修改往往都是被动的。从“红帽子”之争到国有资产的界定,往往都是先有案件引发了社会争议之后,再来修改相关法律。虽然法律本身和社会发展之间必然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但是,对于一些基本制度方面的问题,法律不能超前但至少也应紧跟吧。可是我们看到的往往是法律界的集体失语。 单拿证券市场来说,虽然此前国内并没有证券法专业,但这并不意味着证券市场的法律理论就无人知晓,结果呢,一群经济学家加上几个法学人士,不知道怎么就炮制出这等制度来。而“同股不同权”、“信息披露不够”、“行政审批主导”等等问题,难道就没有法律专家可以看到其后果么?到现在讨论“国有股减持”,法律界人士依然无语,难道就无人能够从法律上阐释“股权分置”之后的不同股份之间的性质,从法律上对国有股减持提出一个建议么?! 当前国有企业改制,直接涉及到《民法》中的所有权制度。而到现在,既没有人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论证、也没有人从《民法》的角度来论证。到底该怎么改,又是一帮经济学家、一群媒体加上一堆“管理者”在自说自话,老百姓依然是云里雾里。 这里只提一个问题,国有企业卖掉后,所有者权益应该如何体现?全民所有企业的销售款项是应该归还是归地方?这一款项的用途应不应该受到?还是应该作为对改革中受损者的补偿基金?至今也未见答案。而企业的出让却热闹非凡。至于钱嘛,各地有各地的花法。面对这样的状况,法律界的人士应该作何感想?

第2种观点: 一、历史遗留问题厂办大集体、壳企业、三供一业等历史遗留问题,是国企改革不彻底的产物,如果不及时给予关注并妥善处理,将给严重影响国资国企改革进程,甚至激化社会矛盾。应在分析国企改革历史遗留问题难以解决的历史和现实原因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二、难以解决的原因国企改制历史遗留难以解决,主要有四方面原因。一是改革顶层设计关注效率而忽视社会公平。《关于同意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批复》(国函【2005】88号)提出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制度创新、创新和机制创新,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成为产权清晰、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切实减轻主办国有企业负担,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创造条件。在试点的基础上,争取用3年左右的时间,妥善解决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问题,并适时在全国推开。在总体指导目标中,国家仅仅将厂办大集体作为国有企业减负和增效的一种手段,没有考虑到厂办大集职工权益的维护。国家改革的思路实际上还是注重国企经济效率的提升,而对社会公平和人的福利水平的提升关注不够。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出台而开始改变。二是国企改革快速推进而导致改革成本高企。以国有企业最为集中的东三省为例,经过近10年的改革,地方国有企业无论其规模还是数量都显著减少,其在当地经济中的作用已明显下降。以前依赖于主办国有企业的厂办大集体,绝大部分因缺乏竞争力而被淘汰出局,成为无主办企业、无资产和无经营活动的“三无企业”,这些企业因拖欠职工工资、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等内债而无法破产,由此将企业转嫁给主办的国有企业。东三省在改革攻坚中,厂办大集体企业数量多,涉及上百万人的社会保障问题,“三无企业”及其相关问题的解决,给地方和国有企业带来很大的压力。三是相关主体责任划分不清。和地方之间、地方和企业之间的责任划分不明确,给国企改革带来阻力。和地方的责任不清。国家在解决厂办大集体人员安置中的社会保险问题时,没有制定明确的,而让地方自行解决或者让符合条件的地方优先解决,这给操作带来很大难度,也容易激化社会矛盾。如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欠费的自行核销。为解决厂办大集体职工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问题,国家要求对关闭、破产企业养老保险欠费给予了核销的,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对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厂办大集体职工和退休人员,要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将他们纳入基本养老保障范围。这实际上将核销厂办大集体职工养老保险欠费的资金由各省自行掌握。如果执行这项,地方的社保基金难以承受,甚至会影响职工养老保险金的正常发放。作为变通,地方大多采用试点时的解决职工养老保险接续问题,由职工按照个体工伤者缴费续保。由于绝大多数厂办大集体职工生活很困难而的无力缴费,导致厂办大集体职工无法正常办理退休手续。地方和企业的责任不清。在全面推进央企分离移交“三供一业”(供水、供电、供热、物业管理)中,央企认为“三供一业”不属于企业的职能,理应移交给地方,而地方则认为,央企“三供一业”移交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大量的管网资金投入,在当地财政困难的情况下,地方心有余而力不足。可以说,“三供一业”移交工作千头万绪,“剪不断、理还乱”,几乎成为无解的难题。四是配套不到位。以前性破产企业所办医院和央企、铁路系统医院的分离实行成建制移交,人员享受事业单位编制。一些央企下放医院等单位时,如果不采取过去的办法,企业和职工有意见。如果继续沿用以前的做法,又受到当地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总量控制的,影响国有企业办社会剥离工作的进程。

第3种观点: 一、明晰国有资产的产权关系,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我国应当严格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对企业进行改革。二、改革企业的用人制度要建立现代企业的用人制度,杜绝企业的经营者和管理者由上级主管部门直接任命的形式,同时解决企业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又是机关工作人员的现象。三、加强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完善企业财务制度建立一个国有资产经营责任目标的确定方法体系,采取确定阶段目标运用具体指标逐步考核的办法对企业进行考核。四、建立行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在企业的分配制度上,可以采取比较灵活的机制约束人力成本,激励人力资源,使经营者和管理者的薪酬与其职责挂钩。五、把好“三类资产”的鉴定处置关要在规范鉴定、确认的基础上,着力盘活“三类资产”,充分发挥其潜在市场价值。为此,以下四点尤其值得注意:一是发挥专业职能部门作用。科学鉴定“三类资产”,预防任意剥离资产,破坏国有资产的完整性。二是可以建立专门的资产调剂处置机构,加大对不良资产的管理盘活力度。三是面向市场,拓展“三类资产”的调剂利用空间和范围,充分发挥其潜在使用价值。四是依法处置不良资产,完善规范处置过程和相应的监督机制,避免资产在处置过程中流失。六、把好审计关重点是做好评估报告、评估结果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全面审查核实工作。要采取现场取证和核对报表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对重要资产、问题资产、数额较大的资产或发生金额较大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专项审计,对法定代表人进行任期内的财务收支和经营情况做出全面客观的审计评价。七、把好资产交接关一是要加强过渡企业的公章、和重要文件档案、技术资料的移交管理,防止由于管理混乱而造成的资料流失和资产损失;二是加强实物资产的清点移交记录,实施专人专项管理,防止实物资产毁损外流;三是加强对资金流的管理使用,防止不合理支出;四是理清、理顺相关债权债务关系,防止由于企业改制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混乱,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受损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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