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派出所没有行政拘留的决定权。需要对违法人进行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派出所可以先采取强制后再报请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一条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派出所决定。《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十四条 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当场实施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派出所无权直接拘留。派出所并不是一级机关,是该派出的一个组成部分。有权决定采用拘留的机关是,派出所没有执法权。派出所要进行刑事拘留的,应该报机关批准。《 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负责。审判由人民负责。法律客观:《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负责。审判由人民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人民和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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