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及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的申请人可持身份证、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事处(乡镇)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资格并按要求如实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表》(廉租家庭专用)。
2013年4月9日(含)以后,按保障性住房申请并符合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的申请家庭,租金补贴资格在申请《保障性住房》资格时,申请家庭同时提交相关材料,经过街道、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两级审核时已取得资格,不再另行申请。
事处(乡镇)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初审,提出租金补贴方案,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完成期限:自手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事处(乡镇)住房保障部门初审意见进行复审,签署复审意见、确定租金补贴方案。完成期限:自手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1、具有本市(县、区)非农业常住户口;
2、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800元(含);
3、家庭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在9平方米(含)以下;
4、未享受廉租住房、经济租赁房(含实物配租和租房补贴)、经济适用房等住房保障。
Copyright © 2019- zgia.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