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定继承人证明兹有我村居民XXX;身份证号 XXX ; 家庭地址 XXX; 于XX年XX月XX日身故,其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全部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分别为:姓名XXX; 身份证号 XXX ; 与被继承人的关系XXX ; 生存状况XXX。姓名XXX; 身份证号 XXX ; 与被继承人的关系XXX ; 生存状况XXX。姓名XXX; 身份证号 XXX ; 与被继承人的关系XXX ; 生存状况XXX。以上继承人为截止被继承人身故时,仍生存且身份、关系有效的全部继承。特此证明。证明单位XXX。日期XXX。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开继承人证明都需要什么手续:(一)开继承人证明,需要提交以下的材料:1、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原件(查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或公安机关签发的死亡报告单、殡仪馆签发的火化证等,被继承人在国外死亡的,其死亡证明须在居住国办理公证及外交认证。3、被继承人的遗产凭证原件。如房产所有权证、存款凭证、股票等(上述证件应备一份复印件交公证处存档)。被继承人的遗嘱,(在国外立的遗嘱,须经居住国遗嘱检验部门检定及外交认证)。4、全部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证明须详列全部合法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以及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继承人已经死亡的,要写明于何时在何地死亡,并提供死亡证明。上述证明在国外办理的须经外交认证,在香港办理的须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证明,在台湾办理的须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在国外居住的应在居住国办理公证并经外交认证。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要提供《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该声明书,在国内居住的应亲自到居住地的公证处办理;在香港居住的应到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办理或亲自回内地公证处办理;在台湾居住的应在台湾公证机关办理。6、被继承人或已死亡的继承人,新中国成立前死亡的或虽然是新中国成立后死亡但没有死亡证的,必须提供充分的足以认定其死亡的有关证据。7、继承人失踪多年,下落不明的,应按《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继承人失踪或死亡。8、继承人不能亲自来公证处办理的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9、公证人员要求提供的与此项公证有关的其他材料。(二)公证员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询问当事人、作必要的调查了解之后,如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即可出具继承公证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